公共設施『用地』」及『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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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及『保留地』

房市話題新手

請問有人知道公共設施『用地』」及『保留地』有什麼不同嗎?朋友為了減稅辦理容積移轉,去購買公共設施用地,結果說竟然在辦理減稅時,說無法容積移轉,因為不是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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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8-05-22 14:41
房市話題元老

這是比較專用常識,可能要查一下~或者專業人士比較清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網路查詢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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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8-05-23 00:28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若所持有的「公共設施『用地』」曾經辦理徵收、協議價購,或政府核准私人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等,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只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辦理減稅和容積移轉,「公共設施『用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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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8-05-23 17:44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名字差2個字差很大,辦理移轉前最好先向鄉鎮區公所申請證明確認,
公共設施『用地』」指的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等,目的是為了增進民眾活動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
「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是指地方政府有權取得,但卻尚未取得的土地,

因而公共設施『用地』,還沒辦理徵收、各公用事業機構或政府也沒協議價購或獎勵投資,所以是無法減稅也還不能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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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8-06-08 22:40
房市話題元老

如果我沒弄錯的話 理論上兩者是一樣的
差別在於 前者已徵收 所以當然直接劃為用地
後者則名曰保留 則是因為政府沒錢徵收
所以先保留著(以後再徵收)

但政府明明只有愈來愈窮
但公設保留地仍不能一直保留下去
所以政府把腦筋動到容積上
給予所謂公設保留地若干容積
實際上就是省去徵收費用 賦予這類土地一定價值
讓地主可以拿去移轉 獲利

看到這裡發現問題了嗎
明明容積不能白給
必須要先有公共建設提升地段機能 容積才能提高
公設用地更是根本不能有容積

結果沒錢的政府反其道而行
當然形成惡性循環
因為公設保留地給容積並沒有成為公共經費
而是落入私人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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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8-06-13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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