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說居然有民眾下訂買房子,卻不料被通知解約,理由是建設公司股東身體出狀況,造成無行為能力,建案不蓋了!後來又聽說可能是建商是想賺更多,覺得之前賣便宜了,即便賠償解約買方都划算?不知買房子碰到這樣的情形..有什麼保障?
還是要看簽訂合約內容為主,內政部規定民眾在簽約前有最少5天的審閱期~假如在這個階段建商想毀約不賣房或是要求卡早鳥的民眾價格跟上,買方不願意再多出錢,只要建商有確實將小定「意願金」退還給買方就無違法疑慮~若經過5天以上的合約審閱期後,簽約當天多數建商會將定金金額收足,也就是將小定轉為大訂,並且正式簽約及繳交簽約金,但假如在簽約後,建商反悔想解約~這種時候建商除了要退還訂金之外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碰到這種狀況,專家指出,可以2個時間點來看,分別為簽訂買賣契約前、簽訂買賣契約後。假如民眾屬於簽訂買賣契約後遭建商毀約,則建商應退還訂金並賠償違約金,並可依情節來看是否要檢舉建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但要注意,一旦退還訂金、支付違約金,賣家得到補償後,無權要求建商以原始價格出售。
買賣後已經簽好約後建商要求解約,大都會上打官司時間長,對建商影響不大願意賠錢,合約內可以提高理賠金,不能照原始出售價格來賠償。
不算數就不是一個有擔當的人,自己決定的事是要為自己負責的
對方推翻自己所做的決定......出爾反爾也是得要付出相對代價的
我支持樓主為自己的權益力爭到底!
如果已和建商簽訂買賣契約,爾後建商反悔不賣,通常在合約中,雙方約定未能履約的一方須賠償總價15%違約金。在購買預售屋前好好調查建商「底細」,買房儘可能選擇口碑良好的大建商。
如果遇到這種事真的會很無言吧...簽約前真的要詳閱檢查是否維護自身利益
真的好QQ哦!如果真的遇到的話,可以去當地的地政局詢問一下,或是去當地的行政中心咨詢免費的律師,看看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解決方法!
民眾也可據理力爭,除了把該拿的討回來之外,也可透過檢舉的方式,讓不肖建商遭中央主管機關懲罰。以預售屋來說,有時建商會用銷售合約中的「建商有權利不賣」這點來論述,表明建商有權不賣房,但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3條第5項,建商不得約定保留出售、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違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之2條規定,按戶(棟)處15萬~100萬元罰鍰,對建商來說代價可不小,但以現實面來說,蒐證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建議該有的紀錄應都要保存妥當。
建商賣便宜要求解約是不合法,已經簽約不能退回,可以以規定合約要求合理賠償。
民眾也可據理力爭,除了把該拿的討回來之外,也可透過檢舉的方式,讓不肖建商遭中央主管機關懲罰。以預售屋來說,有時建商會用銷售合約中的「建商有權利不賣」這點來論述,表明建商有權不賣房,但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3條第5項,建商不得約定保留出售、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違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之2條規定,按戶(棟)處15萬~100萬元罰鍰,對建商來說代價可不小,但以現實面來說,蒐證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建議該有的紀錄應都要保存妥當。
我很好奇,這樣真的可以把房子要到手嗎???
你可不可以舉個例子,去檢舉建商、讓建商被罰很多錢,建商又甘願交屋的例子呢??我很想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