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都心2"廣告不實為何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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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都心2"廣告不實為何勝訴?

 pp33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看新聞之前新北市一名男子購買「海洋都心2」的預售屋,該屋銷售時以「威秀影城當鄰居」為廣告,當時男子心動而買,但是最後威秀並沒有進駐,男子以此告上法庭,認為廣告不實,希望建商還他頭期款解約,不過最後法院判決,認定該名男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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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6-09-08 06:45
房市話題元老

感覺似乎是建照已下,而且買的物件是房屋,不是影城本身,是故除非是住宅結構對買方生命造成影響,才可能解約、退訂,因為沒了影城,要成功退訂不太可能,如果買方想要求減少價金,可提詐欺訴訟,”影城只是加分要件,不是決定購買的要件,實務上難認定…….”
不過,以下這句話”個人覺得相當的不合理:

就”買方想要求減少價金,可提詐欺訴訟!!”

這真沒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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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8 08:12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法律的見解有時與民意有很大的落差,例如殺童案應該無條件處死刑,但卻只判無期徒刑,還有有錢有勢力的,請一堆律師辯護,最後不是輕判就是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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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8 10:11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這已經是許久之前的新聞了吧!!
威秀影城早就說不蓋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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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8 16:33
 JoeC
高階房市話題會員

其實就算告也要告精確才行,例如原本說影城是威秀,但最後是秀泰,你告廣告不實,對方就會說仍然有影城,所以沒有不實,只是廠商不一樣,而法官若採信對方說法,消費者就吃虧了。

但告詐欺的認定空間比較大,所以告詐欺可能比廣告不實有機會,而且訴求若退而求其次,如爭取減價,成功率似乎也會比直接要解約大一些;老實說,法院判決總是雙方各打50大板,都會說消費者也有部分責任,所以判決結果自然會與預期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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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8 17:23
 pp33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我的疑問是,現在公平會不是抓得很嚴嗎?「海洋都心2」的廣告中提到了威 秀影城,但是威秀的確未進駐,這樣不算廣告不實嗎?為何該男子會敗訴?法院的標準有大小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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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6-09-09 01:22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據說該廣告強調的是建案與影城、購物中心為鄰,可能帶來生活便利、房屋增值等優點,沒有宣稱威秀影城為專屬特有、或其他影城替換,如果依照男子的主張就解除契約,對宏泰人壽有失公平,但ˋ是應該是可以減少返還一點道義上的價金,這只能協商不能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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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9 12:04
房市話題元老

對此確實已涉及廣告不實,但對於房價未來是否看漲是買房重要誘因.若要求解約退戶可能太過嚴重,建商應視威秀不能進駐而影響的房價程度給予消費者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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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9 15:49
房市話題新手

所以海洋都心還是有影城要進駐嗎?
換甚麼影城阿
真的會有嗎
不會是自己弄一個海洋影城充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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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09 17:41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我覺得敗訴很奇怪,因為建商當時打的廣告訴求就是有掛出「威秀」影城,最後並沒有威秀進駐阿,這不是廣告不實什麼才是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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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10 16:33
房市話題新手

根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因此,威秀影城如真的改為其他影城,那買到海洋都心的買受人,就得以民法第359條、第365條之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而無重大瑕疵通常簽訂契約,僅可依情形減價,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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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11 10:01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主要是威秀沒進駐,海洋都心僅廣告宣稱以影城為中心所帶給預售屋生活機能及增值效益上之優勢,而依一般交易常態,海洋都心的建商與威秀無關,無法控制該影城之品牌能否如期引進,因此預售屋並未具備附屬價值之決定性要素,所以判男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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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 : 2016-09-15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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