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房子時,有意購買預售屋,但是因為預售屋有很多資訊不清楚,光聽銷售人員說,有時怕會有問題,想先拿契約書回家參考,但是銷售說建商有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能提供契約書給我們看,請問這是合理的嗎?萬一不買定金被沒收或被迫繼續履約怎麼辦?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4-08-13 17:03
由於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建商無疑是資訊優勢的一方,倘若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審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會被處罰的。
已發布 : 2014-08-13 20:09
付了訂金才能看買賣契約書內容,注意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賣契約,契約審閱期至少3至5天,簽約時,事前一定仔細看過合約,如覺得內容不滿意,3至5天內可耍求退還訂金。
已發布 : 2014-08-13 23:32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第4點強調,不能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業者在銷售預售屋時,不能要求購屋人須給付訂金、或一定費用後才提供契約書;以及未提供購屋人至少5天的審閱期,以上行為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已發布 : 2014-08-14 01:28
上個月益騏建設公司賣銷售「悅灣-悠悅區」預售屋時,房子時就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結果被公平會罰了60萬元呢!
已發布 : 2014-08-14 22:14
契約審閱是建築開發業者是必須要遵守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銷售行為的規定,提醒大家購買預售屋時,是可以在交付定金(訂金)前,先要求建商提供買賣契約書審閱,以瞭解雙方權利義務及所購買產品的內容,維護自身權益。
已發布 : 2014-09-14 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