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案例,朋友的丈夫有前妻孩子3名,再婚後夫妻膝下無子女,因此生前有立遺囑,內容載明了任一方辭世,由丈夫(妻子)為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均統一繼承,同時找來2位見證人確認蓋章,不幸後來朋友的丈夫往生,因此朋友雙方生前安排好的遺囑,2人辛苦大半生名下不動產,照理來說應給妻子繼承,沒想到因為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必須以簽名規定為法定特別要件,印章無效,因此繼承人頓時變成4位(妻子、前妻孩子三人) ,辛苦大半生..對朋友來說真是晴天霹靂!
因此,才知所謂的證人印章是「無效」的?那不動產買賣代書代為倉促刻印章是否也是不具效力?
分享一個案例,朋友的丈夫有前妻孩子3名,再婚後夫妻膝下無子女,因此生前有立遺囑,內容載明了任一方辭世,由丈夫(妻子)為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均統一繼承,同時找來2位見證人確認蓋章,不幸後來朋友的丈夫往生,因此朋友雙方生前安排好的遺囑,2人辛苦大半生名下不動產,照理來說應給妻子繼承,沒想到因為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必須以簽名規定為法定特別要件,印章無效,因此繼承人頓時變成4位(妻子、前妻孩子三人) ,辛苦大半生..對朋友來說真是晴天霹靂!
因此,才知所謂的證人印章是「無效」的?那不動產買賣代書代為倉促刻印章是否也是不具效力?
生前過完戶最乾脆、最安心 差也差不了那一點時間 幹嘛等走了才搞得這麼麻煩
人生意外太多..重點是誰也不知道誰會先走??
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所以民法在各類遺囑中有關遺囑本人及見證人必須簽名規定,不能以印章代替,建議如果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取代之。
天啊!這也太戲劇性轉折了吧⋯⋯
蛤•••••真的是很無奈,基本法律真的要弄清楚,才不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