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問的,他們賣房子遇到狀況。
一般賣屋的流程是下面這樣 (我google的)
賣房子流程第一步:策略擬定
賣房子流程第二步:簽約
賣房子流程第三步:用印
賣房子流程第四步:報稅
賣房子流程第五步:完稅
賣房子流程第六步:送件過戶、設定
賣房子流程第七步:交屋
現在他們已經進行到第三步用印的步驟,所以土地的產權已經轉移了。
此時買方堅持他們的房子有漏水問題,要求朋友簽一份增補契約書,請他們必須要處理好漏水問題才能進行接下來的完稅交屋事宜。
後來朋友委請仲介協助確認是否有漏水(已經測試兩週了但還是沒測完),結果朋友又收到買方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寫說原定交屋日為8/14,如果延後交屋的話,將會以法律追訴權利相關賠償計算日。
我們都不懂法律,拿去問了戶政事務所的律師諮詢,對方只說這個你叫房仲喬一下就好。
現在都已經九月初了,對方還是堅持漏水問題沒處理好不肯進行後續事宜;但產權又已經過戶,等於我朋友就算說他不賣房子了也沒辦法。
想請問:
1. 在朋友已經簽署增補契約書後,是否存證信函上寫的因為延後交屋導致的"賠償計算"就不會有被追補賠償的問題了呢?
2. 朋友已經被這件事情煩到願意付錢了事只求盡速交屋,結果買方卻表示說不願意接受金錢賠償。現在朋友還繼續付房貸,但房屋產權已經不是自己的(用印流程走完了),那不是很吃虧嗎?
如果仲介居中協調都沒用,也沒有提出甚麼有力的處理方法,該怎麼做比較好?
想請比較了解的網友們幫忙提供意見,謝謝大家。
一搬買中古屋都會註明屋況,仲介疏失沒有問清楚賣方
有時是賣方沒經驗不知道要告知清楚屋況,但是仲介應該是有義務釐清並註明清楚
倘若屋主不知有漏水的情況下,賣屋最好註明.[現況交屋],以免有爭議。
現在因為買方察覺有漏水,賣方也有誠意解決增補合約,增補的合約就要註明修繕完成的日期,
這樣版主的朋友(賣方)就沒什麼問題,至於房貸,若是已經產權過戶,就不是賣方的名字才對,應該不會有房貸的問題。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是買方故意挑三揀四,以達到減少價金的目的
所以,賣房子應該要註明清楚屋況,然後其他不清楚地以現況交屋,並和仲介談好,其餘問題由仲介承擔
這樣,仲介也會比較審慎小心,賣方也比較有保障,
而買方看房子一定要睜大眼看清楚屋況,
相信買賣雙方都不希望延遲交屋~~
謝謝你回覆。
其實合約上面有註明現況交屋,但因為買方說他們發現漏水,不願進行後續的動作。
賣方也覺得要誠實交易,才想說那他們委託仲介幫忙處理。
至於房貸,若是已經產權過戶,就不是賣方的名字才對,應該不會有房貸的問題。=> 現在這個點就很尷尬,
因為才到第三步用印的地方,但還沒到完稅跟之後的步驟。戶政事務所的人說在這個步驟產權已過戶,可是因為還沒完稅也還沒交屋,所以房貸還是朋友在支付的。
請房仲協助協調加速這個處理速度,房仲好像也無能為力的樣子。
房屋若具有嚴重瑕疵,買方可以不用催告補正逕為解除契約,所以賣方是有責任義務要處理好,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中:第4項、房仲必須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第5項、房仲必須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違反者,依同條例第26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你的房仲未善盡此義務致使消費者蒙受損失,房仲即應負賠償之責。建議賣方必須強烈要求所有損失的金錢由房仲來賠,否則只好提告,你看看房仲會不會急著幫你處理好!
若是原賣方不知情下,這種糾紛應該是仲介要負責喬好,
千萬不要被仲介故意拖延時間,二次受傷害仲介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