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論壇看到網友分享
他與老婆在結婚前就買了房
頭期跟房貸都是先生出 老婆是家庭主婦
不過近期意外得知一些老婆婚前的事蹟 讓他無法接受
於是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想請問這名老公有機會拿回房子嗎?
還是無解了 只能連房子一起給呢?
看那邊留言區眾說紛紜
想說來這邊問看看有沒有比較專業的板友哈哈
感覺問律師比較快!
我覺得可以先去區公所,那裡有免費法律諮詢。
若屬於太太的房子,先生想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先生要證明借名登記的方式,提出繳款收據舉證。 |
雖然是婚前買的房,但婚後繳的房貸,算是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是要計入婚後財產去做計算
還有要注意的一點是,離婚後財產較少的那一方,可以去請求差額的一半!
比如說離婚後,老公財產剩400萬,老婆剩200萬,
那老婆就可以跟老公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簡單說:
台灣夫妻法定財產制特色就是混合財產制,既不是分別財產制,也不是共同財產制,而是兼採兩者之長:
所以在於" 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看財產登記誰""是否各自擁有";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比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則是採用共同財產制的精神。
當然可以拿一半,只是需要自行舉證,
建議可以請律師幫忙,他們會比較清楚打官司時需要哪些東西。
內文資料不詳確,很難判定是誰的......例如婚前買誰的名子,婚後財產如何登記.....很多關鍵要確切,再去請教法律顧問比較專業~
現行台灣民法規定,結婚財產分配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也就是說,若沒有特別去申請約定,均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購置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誰名下,若是離婚後,雙方的資產再扣除各自債務後,可平分剩餘資產,亦保護婚姻中的經濟弱勢者。
婚前後房子名字共同持有,可以拿回一半房子資金,如果沒有登記共同持有,可以問律師夫妻如何分配合理,夫妻討論好律師見證完成手續,對夫妻和平好聚好散討論清楚財產分配。
婚前買的如果有舉證 是拿得回來的啦 找個好律師吧
應該可以吧,但是我覺得倒不如拿去賣,
留下來也沒有什麼意義,不過咨詢律師還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