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時或路上拿到的預售屋DM也算是合約的一部份?
還是只是廣告而已,如果內容有出入算是廣告不實還是違約?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2-09-13 21:44
當然是違約的喔,建議留存銷售海報、DM、建材表、與個案說明書,可作為日後廣告不實糾紛的依據,可以要求建商賠償的。
已發布 : 2012-09-13 22:01
這樣應該不算違約吧!頂多是廣告內容不實建商會被罰款,除非是您們已簽下購買合約,成品與DM廣告不符,即為"違約"可以要求建商賠償的 ~
已發布 : 2012-09-13 22:09
廣告不實頂多被罰款,一切還是要依照你簽約的那張單子為主,如果有不一樣的地方才算是違約吧!
已發布 : 2012-09-14 00:47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但是法院認為建商的售屋廣告如果屬於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建商的廣告不實,當然構成違約;如果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約定,或在契約中約定「廣告只是供雙方在銷售時的參考,並非買賣契約的內容。」那麼消費者將告不了建商。
所以聰明的消費者最好把建商廣告DM上訴求的項目寫進契約書裡。
已發布 : 2012-09-14 01:32
內政部的預售屋規定訂型化契約規訂不能有僅供參考的字,所比建商所出的廣告皆屬合約的一部份.買房有DM最好留下.
已發布 : 2012-09-14 01:34
內政部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上有註明:「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意思是,建商不得推出不實廣告,凡是報紙廣告上、看板上、文宣DM上出現的圖文,和樣品屋裡出現的基本建材和設備(廚具、衛浴、地磚等),均視為契約的一部份,所以到手的廣告DM請務必保留存檔。
已發布 : 2012-09-14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