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則新聞,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20611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420611
提到《平均地權條例》裡面其實有法條可以對「預售屋轉售」開罰,
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
規定的反而完全相反,
說建商不能拒絕買方轉讓買賣契約。
確實不少投機客會用預售屋轉賣來獲利,
他們獲利的同時,房價也上去了,
因此對這些狀況裁罰應該是正確的。
但好像多少也可能會有一般民眾真的需要轉讓預售屋的狀況。
想問問這邊的大家,
覺得預售屋轉售,應該受罰嗎?
如果轉售要罰,也該說明轉售違法哪條法律吧?
任何正常的商品轉售有什麼好開罰?
平均地權條例》裡面的「預售屋轉售」開罰,指的是紅單吧
所謂紅單,是銷售人員跟買方約定保留出售的小訂
這次初審通過,銷售是必須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
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規定,必須開罰。
個人認為
其實這是又一次把地上物和土地分開處理
所產生的盲點
平均地權條例指的是土地 不是房屋
原因應該就和當初孫文發明土增稅一樣
就是要防止土地炒作
因此照理說如果這條要真執行 應該不只預售 連成屋也得算進來
也就是只要有含土地的不動產物件都適用
而且看起來也不大像是罰 而是必須繳更多登記費(才允許轉售)
其實無論是紅單或預售屋
如果財稅單位有在認真追稅
(這部分稅率確實可以再討論 台灣的資本利得稅率真的太低)
相關爭議應該就會少很多
想想 如果炒作套利拿到的錢 有一半以上要繳國庫
我猜應該一半以上的投機客 操作前都會先三思
在消費者買進預售屋到完工交屋之前,基本上都可以把這份「權利」賣給別人,這樣的行為合法,但現在普遍會被貼上「炒房」標籤,因此觀感不佳。
根據這篇報導去查平均地權條例,
應該第81 條所說的:「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這條法條好像放很久了)
預售屋的轉售在實務上,
確實是土地未辦權移轉登記就轉售。
不過若要真的以此開罰,
就要先釐清前面提到的,
預售屋轉讓只是「有炒房疑慮」,
有些時候並不能直接和炒房畫上等號。
什麼情況下轉售該罰、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罰,
是有關單位要先釐清的。
(突然就嚴肅了起來)
根據這篇報導去查平均地權條例,
應該第81 條所說的:「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
(這條法條好像放很久了)
預售屋的轉售在實務上,
確實是土地未辦權移轉登記就轉售。
不過若要真的以此開罰,
就要先釐清前面提到的,
預售屋轉讓只是「有炒房疑慮」,
有些時候並不能直接和炒房畫上等號。
什麼情況下轉售該罰、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罰,
是有關單位要先釐清的。
(突然就嚴肅了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