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個預售屋賣房時宣稱大樓內將有lounge bar、撞球檯、有氧教室與健身房等飯店級設施,吸引不少買家砸錢購屋,但交屋後卻什麼都沒有,問建商說因為該空間未通過建管處的規定不能增建這些休閒設施,若是增建是違法的,相關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亦不得主張權利或要求建商負違約責任,硬要屋主吃悶虧承擔,請問這樣屋主就沒辦法了嗎?該如何求償?又能求償多少?當初買這建案就是喜歡她的休閒設施,不然絕不會買,就算求償一點錢又有何用?能否退屋?
這真的讓人困擾,為了休閒設買了房子,最後竟然沒有,退屋可能要損失15%的錢,建議問消保官是否可以合理退屋,不然實在太嘔了。
找消保官告他廣告不實啦!
這種建商很要不得
另外請公佈是哪個案子,讓大家不要繼續受騙上當
預售屋廣告不實,找公平交易消保官處理,耍有海報1觀圖、平面圖......另外購屋合約書做為證明,當然要舉發建商不實廣告,免得真多人不知購屋者買了才知預售屋不實廣告而反悔不能退。
如果有保留當初刊登的廣告、建案的平面圖那些的話,可以找消保官投訴告它廣告不實,然後跟建商求償,不過金額應該就法官判了算吧,記得之前也有一些案子也是這樣,最後住戶有求償成功,版主可以直接詢問消保官。
遇到這種購屋糾紛,消費者能否告建商廣告不實?主要關鍵在於建商的售屋廣告如果屬於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建商的廣告不實,當然就構成違約;反過來說,雙方契約中若明白寫著「廣告只是供雙方在銷售時的參考,並非買賣契約的內容,如有出入,一切以買賣契約為準。」那麼消費者即使被建商的廣告騙了,也只能自認倒楣,告不了建商。
當初這預售屋的廣告傳單有沒有留下來,如果有的話,拿去消保官那邊申訴他,這實在有點誇張。
明顯廣告不實,但也只能求助消保官,或者走法律途徑,之前看過有案子這樣後來就判賠住戶一筆金額而已,預售屋的風險性還是有的。
售屋廣告如果他是在契約內容中就構成廣告不實算違約,如果契約中有寫廣告只是供雙方在銷售時的參考,並非買賣契約的內容你就告不成了.所以契約要看清楚.
應該可以告建商,請求賠償,但賠償金額別肖想會有多少就是了。如果想要退戶,應該也告不贏,這種情況雖然很杜爛,但法官應該都覺得不到退戶標準吧?
若是如版主所說,基本上建商已違反公交法,不實廣告,影響大眾做出不實決定,導致市場交易喪失效能,產生不公平競爭,依「公平交易法」是會裁罰建商的,但是也要看您遷的買賣契約,之前就有案例,賣屋時與買家簽訂「景觀美化同意書」,載明二次施工的責任均由買家負擔,會讓建商變成並無欺騙之意,建商頂多賠償公交法的廣告不實,而且可以推給銷售公司負責,不會造成您退屋的理由及其他賠償費用,所以買賣契約書的內容重要的!
這真的蠻扯的耶~感覺有點被欺騙,也可以聯合其他住戶一起告建商阿,團結力量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