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上一年十一月買預售屋。
合約裡面此條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國__年__⽉__⽇之前開工,⺠國__年_
_⽉__⽇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
間。
小弟使用日期合約內是今年的110/3/30取得使用執照,但取得時間是110/5/24。這樣可以履行合約要求賠償萬分之五嗎?
再來如果後面超過六個月未交屋視為違約,是以3/30還是取得執照的5/24下去算
再請教一下大家,感激不盡
一般交屋或是動工建商延遲,屋主是可以主張要求建商損害賠償的,但是若建商不依合約給付賠償金責任,住戶是可以拒絕繼續支付交屋的房屋價款的。版主的合約是3/30,就是以此日期超過六個月未交屋視為違約,是以3/30必須取得執照去算~
有時候賠償的金額是雙方可以談的,建議如果建商不理會,有問題可以找消基會問問看..
之前也有朋友碰過這樣的問題,有的建商大牌很硬,如果版主不急著交屋,就跟建商耗,
交屋驗屋時多挑剔一些,屋主遲遲無法完成驗屋交屋,建商的應該也很頭痛!
感謝回覆 。 所以是以合約書上3/30取得使用執照往後推6個月 ,不是以實際取得時間5/24去計算就對了。
會想要去主張合約一來是,簽完合約賣完房子後。銷售人員對後續我們的房子問題,積極度差太多了。 感覺賣了就不太理人,那遇到這個我們也不想放軟了。 合約就是保障雙方,會想守護好自己權益。當然也不想走太硬,先確認一下我們合理的賠償範圍這樣 謝謝
好。 會透過消基會管道諮詢確認 謝謝你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