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之前和前夫共同購買的1房產,但後來雙方因故離婚,若要轉賣是否可視「非自願性買賣」所得課徵20% ?
非自願性買賣明確的範疇為調職、非自願離職及合建分售,符合以上條件才能將出售淨所得課徵20%房地合一稅~所以離婚不算喔~
離婚不算非自願售屋
不過你們那房子如果是自己在住的
有住六年以上
有一個400萬的免稅額
超過400萬的部分,也可以用10%課稅
其實這搞不好有討論空間,因為規範當中有所為的『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在認可類型中也有提到『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可適用低稅率,假如離婚的情況是來自家暴,也有取得保護令的話,應該有符合輕稅條件吧?
此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應該會以個案處理,畢竟確實可能有除了工作因素、欠款及重大傷病之外,非得短期出售房屋的理由,個人覺得原PO可以進一步向官方詢問,搞不好有爭取的空間。
但「非自願」要向國稅局申請,且經財政部公布。但有案例是,因配偶過世後,繳不出房貸,必須出售房子才能償貸款,應屬非自願出售房子。但國稅局及財政部欲都不同意。
非自願性買賣為「調職、非自願離職及合建分售」,符合以上條件,才能將出售淨所得課徵20%房地合一稅,若為離婚因素,不是原規定之條件,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持有期間以及適用稅率來計算應繳納稅額。繳納如下:
持有1年以內出售,交易所得課稅最高達45%,
2年為35%,10年則為20%,
自住滿6年即有400萬元免稅額,
超過400萬的獲利以差額課1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