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第52條:
「...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各縣市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主建物46平方公尺(約14坪),加上陽台公設大概是21坪。」
也就是說,只要你能分配到的房子小於21坪,就不能參與分配,只能拿錢走人,
這樣的法令原是立意良善,怕你新家太小不好住,但是卻變成把原住戶掃地出門的奇怪法令。
不過這是有例外的,
如果你跟建商簽合建契約,就不用遵守這條法規;
如果你堅持不簽合建契約,就要遵守這條法規。
(註:跟建商簽約=走協議合建;堅持不簽約=走權利變換)
因此這也成為建商勸誘住戶簽約的手法之一,
面對都更時,簽與不簽都有不同的陷阱,別以為一定能分到房子,宜小心謹慎。
這法規我也有聽過!
但是不管是建商或住戶應該都不會認同這種法規吧
這法規根本在阻礙都更
分配到的房子小於21坪,就不能參與分配,只能拿錢走人,能力許可的話加些錢換大點的.改建愈晚機會小成本也會高.要買就難了.
都更前後坪數大小不同,因住戶不同意改建,原本是原30坪都更後縮水20坪,公設比3-4成,住戶不同意一直拖延改建時間,人數未超過標準無法改建,不能分配房子能拿錢到便宜地區買房子。
專家口中 房價上漲 全民受惠
在這裡完全就不攻自破
不管是不想出 還是出不起
其實都是房價漲上來 導致都更難行
但弔詭的正在於 就因為房價上漲
建商才會願意投入(都更) 因為這樣才有利潤可期
也難怪現在開發商寧危老不都更
至少前者沒有權利變換的問題
這樣一來,有些買老房子就為了等都更後換房得投資客大概要失望了,前景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
這樣一來,有些買老房子就為了等都更後換房得投資客大概要失望了,前景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
怎麼會失望呀,投資客不就為了要賺錢,能直接獲利拿錢走人不就更適合投資,拿錢跟分房子再轉賣意思是一樣了,反倒是有在地情感的原住戶分不到房子才會比較失望吧......
因坪數小,都更換不到最小產品的房子,只能拿錢走人,現在房價高,如領到現金也買不起其他房子,那都更只能卡關了。
這樣一來,有些買老房子就為了等都更後換房得投資客大概要失望了,前景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
真正是投資客,就會知道要看地坪、佔地比例
真的評算後才投資的,不會失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