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了一個房子,已經下訂簽了訂購單,銷售員說可以先提供契約書給我審閱,但是因為房屋移轉、申辦送水、送電、接瓦斯到申辦各項稅捐,都需要買方於各類表格上用印,因以下訂,所以也同步希望我簽認「刻章授權」書,想請問這樣的流程是對的嗎?有沒有什麼風險?
因為房屋移轉、申辦送水、送電、接瓦斯到申辦各項稅捐,都需要在各類表格上用印,所以銷售人員會請你簽刻章授權書,除非你非常有空,可以隨時隨地配合他們,就沒那個必要,但是如果你很忙的話,授權是比較方便。
但是有風險的是銷售人員會先提供合於規範的契約讓你審閱,然後在還沒有簽約之前,要求消費者填寫並簽認「刻章授權」書,之後再將有問題的條款放入契約內,逕自依授權代替客戶刻章、用印,讓買方成了被騙的冤大頭。
有好有壞,版主請自行斟酌嚕~
合約蓋章自己來比較安全~
刻章給建商自己蓋移轉過戶水電那些的,授權書寫清楚範圍也OK
不過這些,應該都是合約簽好之後的事情吧?
應該可以不用急著現在給他刻章授權~簽約後再說
先小人後君子,比較安全
有時候房屋銷售員會先提供合於規範的契約供消費者審閱,然後於未簽約前其要求消費者填寫並簽認「刻章授權」書,之後再將有問題的條款放入契約內後,逕自依授權代客戶刻章用印,買方就成了被騙的冤大頭。
怎麼覺得怪怪的....要是我我會有點怕怕的....風險也太大了吧 你確定真的要授權???這可是幾千萬的東東啊
我之前買房子也是有簽耶,等到房子點交過戶後,連權狀一起全部還給我,聽大家這樣說,幸好沒出事,不然就很慘,這方面還是得小心啊
正常情況下建商為了自己的名譽都不太會亂搞,在買賣雙方互信的情況下這樣也比較方便,但如果買的房子是那種小建商不太穩定的,建議還是親自處理比較好,畢竟房子這麼貴,過戶一些東西雖然麻煩,但可能一輩子就一次,麻煩一下比不安全來的好吧!!
寧願花時間麻煩一點,使用印章時自己一定要在場,用完立刻收回,不要把印章放在別人處。免得日後有糾紛,而面臨欲哭無淚的窘境。
在內政部頒訂的相關契約條文中,並沒有「訂購單」這樣的名詞,這並不是買房子時的必要單據,所以買方可以直接拒絕,避免先簽「訂購單」,還要繳交所謂的登記費,若是後來不想買了,建商或是銷售賣方就沒理由即把柄沒收之前繳納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