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搬進後發現社區管理委員會規定禁養寵物,要求有養寵物的住戶需將寵物送人,不想棄養,又不願搬家這該怎麼辦?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無論是新舊住戶都必須共同遵守,但是您可以查閱會議記錄的規約是否超過2/3住戶同意,如無此記錄通過,只是管委會自行決定的,您可以不用理會,管委會無此權力~
據我所知
雖然寓廈條例被稱做居家憲法
但也決不是無限上綱
就算禁養寵物規定經過所有權人區分會議通過
那應該也只是適用於大樓公共場域
換言之你私人家中 外人仍無權過問
關鍵就在於 就算根據寓廈條利通過規約
如果牴觸更高位的法令就自動失效
比如管委會規約通過大樓一樓店鋪不可以從事什麼行業
但如果都計規範允許 則社區通過規約自動無效
又比如版主說的這規約
碰到法令保障的導盲犬也是自動失效
所以如果真的有這一條禁令
你又不想把家裡寶貝轉送
或許變通方式就是不要把寶貝帶到社區公共場域
當然啦 如果是中大型狗狗可能就有點難了
如果是我 絕對就會另外找其他地方 搬離該社區
(很難想像現在什麼時代還有這種不何時宜的規約)
樓上大大說的真好,版大趕快去了解一下是否已經有會議通過,如果沒有就不用理會~不過現在養寵物的人比生小孩的人還多,這種規定大樓住戶會通過也是很奇怪吧~
我覺得這有點誇張,不是應該買房前就要先問清楚,因為大部的社區都會一開始就明文規定禁止飼養寵物,如果沒有也應該事先告知才對!
萬一你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已經有不得飼養動物的規定,你沒搞清楚就帶著寵物搬進去,管理處或管委會要對你和你的動物家人強制執行規約時,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每一個社區禁養寵物規定不同,先查管理處規定會議條例,如果沒有規定社區禁養寵物,社區養小型寵物比較多,大型寵物使鄰居嫌惡糾紛多,小型寵物較好管理。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住戶在規約制訂前已養寵物者,不能以新規定禁止其飼養,住戶若因飼養寵物遭裁罰,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或向法院提起確認規約無效的民事訴訟,以確保權益。
我認為應該未經住戶決議,因為住戶大會的決議門檻相當高,必須有3分之2以上的所有權人出席,而且出席者的土地建物持分加起來占3分之2以上;同時,還必須有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的人贊成,而且贊成者的持分加起來占了出席者的4分之3以上,才能通過決議。
法令並未規定住戶不能養寵物,而必須是因飼養動物造成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等要件才會開罰,不用為了此事棄養或是搬家,妥善照顧就好吧?!
這種限制過火,對住戶隱私權構成騷擾,住戶反而可以蒐證對管委會進行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