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在新店買了新房,當初買預售屋時看見銷售介紹社區有多項設施,感覺不錯才買的,完工交屋後原先建案社區內的公設竟然都沒蓋,住戶要求建商履約被拒。
但是建商辯稱房屋買賣合約書中並無交誼廳等住戶所稱公設的約定事項,那些都是公司免費贈送住戶、無償提供的設施。
因雙方合約附件有一條約定,「美化工作如有違法規,賣方可變更設計,不負違約之責」,因此建商否認違約。
可是對住戶來說很冤..這樣能提告建商嗎?
當然可以提告,我覺得應該也有很多住戶是被公設吸引而決定購買的,這樣會讓人覺得建商廣告不實吧,建議可以跟其他住戶一起提告求償。
合約這樣寫,你也簽的下去...
但是一定可以告的啦
告他廣告不實
向公平會檢舉
至少可以公開建商的名字
避免下一個受害者
對啊~合約很重要,一定要載明詳細及清楚,尤其建商他們最會鑽法律漏洞,就算要告也很累~告成了也不見得有滿意得回覆!真的要小心~
記得之前有看到一則新聞也是在講這個,不會樓主的親戚就是買到那一個案子吧~記得當時新聞室說建商敗訴判賠,因為當初住戶會買就是被他的公社所吸引,現在說不蓋了當然要賠償阿。
當時看預售屋時,建商給的廣告DM或是針對公訴打廣告的文宣品、影像影音是否有留下來,這些都是可以當證據的。
最好購買前也應請建商出示「藍晒圖」,圖面會清楚標示各空間的使用用途,並保留銷售海報,好作為憑證。
可以告建商不實廣告詐騙住戶公設金錢,當初合約註明公設比、全戶平面圖、完工後拍攝實景圖做為留著證明,成立管理委員會聯合統一對外單一窗口溝通。
可提告!即使合約未載明,當初買預售屋的海報及銷售人員應該可以證明廣告不實,像是之前新店區的「碧潭捷市」建案開賣時,廣告文宣也是主打空中花園、健身房等豪華公設,但交屋時建商也是沒蓋,也是對住戶說那些設施是合約「贈品」,沒有施作義務,但是最後台北地院判定建商用廣告宣傳吸引住戶購買,應負履約義務,最後好像有求償成功。
一定可以告不實廣告不過要將當時的DM留下做證據,新店區的碧潭捷市不是都告贏了.一方面也是建商大肆宣傳公設才是吸引大部分購屋者,最後沒有算欺騙行為.
若是經過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可以確認住戶買的這個房子,若是有施作這些公設,是否可以使得社區整體價值增加,沒有詩作是否會減損,若是減損,是可以依法提告,讓建商賠償住戶損失!
重點重點 你的合約裡面有沒有提到送什麼公設 如果沒有只有廣告傳單的話 那輸贏就要看法官了 一切都很辛苦啊
當初建商給的平面圖、網路上的廣告CF、宣傳單....都可拿來當成證據,最好跟社區內其他住戶聯合一起舉證,廣告不實很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