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古電梯大樓頂樓,一般管理費收費標準是以坪數乘以每坪價格來計費,最近換了新主委後,有些低樓層的住戶覺得原管理費標準不合理,加上很少使用電梯,新主委於是更改收費方式及降低費用,但是把頂樓加蓋的坪數也算進去,以至我的管理費,從2660元便城3150元,而其他低樓層部分住戶卻從2660降為1990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調漲管費要區分大會開會同意才行,原管理費多少, 戶數有多少, 是啥樣社區, 一戶大約幾坪, 全機械車位還是有平面的?含店面嗎?二十四小時保全含總幹事嗎?這樣才能約略診斷收入與支出間是否合理!
主委應是沒有權利,只有責任和義務的.如果他這樣做可全體拒繳或抗議他就無法實施.他應該是住一F吧?
主委是社區住戶選出來的,所有的決定還是要經過所有委員的同意,如果有問題應該可以提出反應
應該是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各住戶投票表決後才可以,如果有異議可找委員反應,只有主委單方面決定是違法的,建議你還是先找社區委員問清楚
這應該有兩個問題
一個有沒有經過開會表決?
有表決過就要遵守
另一個就是把頂樓加蓋的部份畫進去
頂樓加蓋應該算違建
管委會應該是要報拆才是
沒有經過全部的住戶同意就擅自調漲管理費,這樣基本上不能成立吧,而且頂樓加蓋算是違建耶,沒有通報違建然後還算到管理費裡面,這個有點讓人匪夷所思....
頂樓加蓋部分多屬住戶擅自搭建的違章建築,隨時有可能被拆除,所以大多數的公寓大廈均未針對頂樓加蓋者加收管理費用。但是如果住戶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為頂樓加蓋戶應加收管理費用的話,頂樓加蓋戶就有依規定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因為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各住戶具有絕對的拘束力,住戶有服從的義務,因此頂樓加蓋戶必須依照住戶規約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繳納管理費。
通常都是依權狀坪數阿...公寓或大樓若設有管理委員會,基本上有任何公眾決議,就必須跟所有住戶開會投票決定,所有權人需要3分之2以上出席,且出席人數的4分之3以上同意,才可以執行。若有住戶對結果不滿意,可依司法程序、找調解委員會、民事簡易庭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