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房子出租後,房客自殺,讓房子變成凶宅,不僅房價下跌,連出租都有困難,不知簽約時可不可以加註一條:若是房客自殺,連帶保證人需賠償房屋價損失?而房屋變成凶宅後會損失多少房價下跌?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4-08-15 15:33
簽約時建議加註的連帶保證人需賠償金額,其實只是一種警惕作用,金額多寡應該都可以,萬一真的出狀況變成凶宅,我想不要說是房價跌多少錢,除了很難賣出去,應該也很難出租吧,所以寫多少應該都無所謂,不如寫:連帶人須以市值多少錢買回你的房子,比較實際!
已發布 : 2014-08-17 16:33
我覺得應該是OK的,我已經有看見一些包租公婆,在房屋租賃契約增加「防自殺條款」(或稱惜命條款)內容是:房客若在租屋處自殺或遇害身亡,連帶保證人須賠償房屋市價四分之三或是需以市價買回房子!
已發布 : 2014-08-18 16:02
加上惜命條款是很好的提醒.但最近有法官判過這樣的官司是敗.理由是自殺也不致造成房子毀損、滅失或損壞所以還是只能當警語.
已發布 : 2014-08-19 01:05
現在租房子還要找保證人
保證你不會自殺....
無殼蝸牛真的好可憐阿
已發布 : 2014-08-19 01:15
覺得租賃合約可加註『自殺條款』的做法很好,要珍惜生命,租屋客不忍心父母或兄弟姊妹擔保受累,有多多少少增加警示提醒作用,有困難可找社會局救肋。
已發布 : 2014-08-19 01:34
可以加註啊,但即使加註,之後你想要索取賠償,還是要訴訟啦,因為沒人會乖乖賠錢的!
已發布 : 2014-08-19 02:09
對喔..我覺得應該要加~不僅保障房東的房子避免變成凶宅,若是房客真有輕生念頭,想到這會拖累親屬或許會打消念頭!
已發布 : 2014-08-23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