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租房子,請我做保證人,若是朋友繳不出房租,我有義務要償還房東嗎?
租屋民眾最好使用網路可下載的內政部版本租房屋租賃契約書,裡面的欄位是一般「保證人」,對房客比較有保障。許多市售版本租賃契約書會有「連帶保證人」欄位,但實際上「連帶保證人」跟「保證人」法律關係差異很大~在法律關係上,「連帶保證人」是一種約定的連帶債務~房東可捨棄房客不追討,而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一般「保證人」則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若是一般保證人等房東告上法院,法官也判下理賠金額,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無法償還或是金額不夠,才有可能影響到,但是如果是連帶保證人,請摸摸鼻子當"呆人"了。
租房子者付不起租金或室內破壞建材設施,使房東損失金錢,租房子者沒有資產轉向連帶保證人來付,如果連帶保證人要簽字前想清楚考量法律責任。
如果來得及,還是不要去當對方的保證人比較好,畢竟不管是哪一種在法律上都要負責的,差別只在於一般的可以申訴但若是對方有意外狀況付不出錢來你還是會被牽連。
朋友租房子,請我做保證人,若是朋友繳不出房租,我有義務要償還房東嗎?
不一定,看租約上面是:"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差這兩個子差很多,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就是房東先打官司勝訴後才能執行較保證人償還,而坊間租賃契約欄位常見「連帶保證人」,則有「連帶責任」,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房東可跳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也就是當房客欠錢時,房東可直接向你討債,兩字之差差很大!
跟樓上說得一樣,當你做為「保證人」,房客卻欠租搞消失時,房東可向你要求補繳房客所欠租金,
不過一旦房客出現了,房東則必須轉向主要債務人-房客求償,也就是保證人為第二順位,且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意味房東必須先拿到勝訴判決,再向法院聲請將房客的財產強制執行
在此之前,保證人可拒絕清償。
內政部版本租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保證人」欄位,較能保障房客,建議一般民眾盡量不要使用坊間購買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約。
保人的保字,是人呆的合寫,古人做字時已經明確點出保人的用意,就是呆嗎…,在法律上只要債務人還不出錢來,或是跑路了,保證人就要負起連帶責任。
建議不管做什麼事,都不要當別人的 「保人」或「連帶保證人」才是最安全有保障的。
ˋ真的是「人呆才作保」除非是夫妻,否則不要隨意當(連帶)保證人,
除非對方真的是值得信任,否則不僅得幫忙收拾爛攤子,也賠上彼此的感情。
房東在對租客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且受償之前先不要還,基本上不管任何擔保文件都是要負責任所以簽之前要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