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我們的社區停車位,最近來了不少外面的人停車,感覺很雜亂,問管理員說是因為本社區屬於獎勵的停車位,所以必須開放給外面的人停車,但是我們住戶都不清楚,之前友人說他住的社區也是獎勵停車的建案,但都可以不對外開放,這樣是正確的嗎?
獎勵停車位是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增設的停車位,依這種方式增設停車位,可以得到建築容積的獎勵,但也必須開放供公眾使用。
因為大樓當初興建的容積率部分轉移作為停車獎勵.獎勵停車位大多都是開放給外車在使用的吧
正確
建商當初因為這些"開放"的停車位
得到容積獎勵,多蓋好幾間房子賺錢
如果封閉起來不開放民眾使用
是會被檢舉的
之前帝寶就被檢舉
外人絕對可以停,只是看你敢不敢停、停了之後會吵架而已。
北市因車位不足,常有民眾投訴獎勵停車位不對外開放,但住戶也算公眾,所以有些建案會利用"本大樓住戶已使用",所以並不算違法,只要不強制一定只能給非住戶使用就可以,時間久了,外面的人也就不會去停了,這就是一種變相的合法。
獎勵車位是政府獎勵建商多設公共停車位為大眾停車使用,給建商容積的獎勵,裡頭有規定供使用,所有權人不能拒絕,我們有世界上最天才的立法委員,我真是服了他們,他們所說的公眾,當然沒有把所有權人排除外在外,因此你該可以想像,要把車子不經同意停進別人的地下室,是不可能也不會發生的,尤其現在新建社區都有警衛或設通行刷卡認証,大概沒有多少人那麼白目去自討沒趣吧?況且你也不知道,裡頭的停車位子的屬性。
如果獎勵車位當初是跟建商買的,表示您有產權,只要不改變停車的用途,當然可以決定如何使用.若您決定開放外車使用,管委會不可以阻止;如果自己要使用,誰也沒有辦法強制個人的產權一定要供他人使用.
假設A大樓A君買了獎勵車位,B大樓的B君也買了獎勵車位,如果政府規定只能供外車用,那就AB君互簽車位租賃合約,A君停B大樓,B君停A大樓.那就完全符合法令,政府爽了,人民苦了.
"獎勵車位"是法令不周延的產物.本來用意是"獎勵車位"不能賣給住戶,由建商無條件交給管委會,且買賣合約中說明供公眾停車用.無奈政府多年來坐視建商創造模糊空間,讓建商兩頭賺(賣獎勵車位又賣獎勵容積).導致問題層出不窮.監察院也看不下去提出糾正了.
此外,外車要停他人的獎勵車位,建議先了解該大樓停車收費標準,絕對不是無償使用喔!先了解,以免造成誤會.
謝謝樓上精闢的分析!讓我了解到實際狀況~~
2011年6月內政部修訂獎勵停車位規範,自2011年7月起申請建照的社區若有獎勵停車位,必須設營業用停車場,所以若是版大的社區是新建案,又是有獎勵停車位,基本上管委會有權且必須釋出停車場並作為營業用,除非是2011年7月以前的舊建案,只要是停車場功能使用就可以,全部給住戶停也不違法。
獎勵車位本來就要開放給公眾使用,如果你們社區不肯,納為己有,被檢舉的話會被罰的~~
獎勵停車如果停車費很貴的畫.因該有沒人會去停!!!
獎勵車位給公眾使用,是合法,如是社區購買車位是私人用,獎勵車位給住戶用也要收停車費,另有月租停車費,建議向管委員會或委託公司問停車如何收費標準。
理論上,社區獎勵停車位,外人是可以停的.且根據是2011年7月份之後的建照,根據各縣市獎勵停車位設置相關規定,必須申請為營業用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且可以收費.只是這類的規定,執行上會有許多爭議,例如:
1.社區本身的車位就不夠,自己買了獎勵車位給別人停,自己滿街找車位,這是什麼景象? 俗話說:「生吃都不夠,擱有通曝乾」.
2.獎勵車位的產權屬於住戶,並非大樓的公設,區權會或管委會要處置這些車位,必須確保所有權人的權益,既使出租,租金也歸車位所有權人.如果住戶不願意出租,管委會只能訴諸法律提告,這樣做徒增衝突,勞民傷財!
3.如果所有權人已經舉證自己會使用到這個車位,政府還強迫所有權人必須出租獎勵車位給非社區民眾停車,已經違反憲法中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如果政府有權這樣做,是不是也要規定外面的營業用私有停車場老闆與員工不可以停自己停車場的車位? 營業用的公有停車場禁止本縣市民眾停車? 因為這些車位是屬於本縣市的產權且是營業用的. 如果本縣市居民算公眾,為何社區的居民不算公眾?
4.如果社區技術性的把停車費訂高一些,讓公眾不願多花錢進來停車,政府有權利干涉訂價嗎? 如果可以干涉停車費,那政府何不直接規定房價上限或者規定各種物價上限? 社會不就一遍祥和?!!
5.說實在的,外面紅線與黃線亂停車的一堆,政府有認真取締嗎? 政府會主動管到私人大樓內的停車方式嗎?
簡而言之,亂象的始作俑者還是政府,讓建商獲得容積獎勵,還兼賣獎勵車位,留下爛攤子讓管委會跟住戶鬥! 社區跟公眾鬥!
所以要停其他社區的獎勵停車位,一定要先跟社區警衛問清楚位置與收費.如果可以停,記得要停對位置,若不小心停到人家的法定車位或增設車位,嚴重的可能會被告.
如果社區警衛說不能停,您可以有兩種做法:
1.另外找車位.無奈~~~
2.向當地停車位主管機關檢舉.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