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朋友因為覺得管委會做的不好,所以欠繳社區管理費,最近社區要開管委會修改法規,要求沒繳管理費的住戶不得參加住戶大會,請問這樣的規約是否觸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理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第22條第1項第1款「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所以積欠管理費,不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只涉及區分所有權人而已,尚可能涉及依法受託人之權益。
哇!我只知道沒繳管理費經催繳後還不繳,管委會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繳款,原來連社區的所有權人會議都不能參與,這樣權利虧很大耶!!
該繳的就繳一繳,因為一時賭氣不繳管理費,吃虧的一定是自己啊~
基本上,住戶大會是所有住戶都可以參加的權利,和繳管理費是兩回事,但是沒繳管理費,就是觸犯公寓大廈條例了,若是管委會做的不好可以聯合住戶以罷免處理,拒繳管理費,實非上策,因為管理費是公寓大廈條例中應該要繳的。
不能參加住戶大會,這樣管委會確實站不住腳,管委會只能依法執行並不是想怎麽做就怎麽做,積欠管理費依法可以催繳,但不能取消住戶參加所有權人區分大會的權力
繳管道費跟參加住戶大會是兩回事吧~不過因為一時賭氣不繳,社區可以告你也~別得不償失了!
當然要繳社區管理費,如果很多人不繳社區管理費,反而管理員對社區管制鬆懈或管理員缺少經費,外來居民進入社區,容易對社區內犯罪,該準時繳社區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