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交屋後才知道前屋主沒有繳管理費,甚至之前全棟共同維修的公設費用分攤也沒付,現在房子變成我的了,搬進後負責大樓管理的主委跑來向我索要公設更新以及其他屋主都有分攤的費用,這樣過去的費用,我應該還要付嗎?
現任屋主不能替前任屋主付管理費,房屋買賣簽約前,仲介是否註明前任屋主付清管理費和水電天然瓦斯費用,表示仲介沒有查證隱瞞事實,一般簽約前確認包括清管理費和水電天然瓦斯費明細表後才能成交買賣。
應該要就持有房屋的時間區隔,該前屋主付的就不要付,而大樓主委也應該是向前屋主索討費用才對。
你說的沒有錯,持有房屋的時間區隔不該由現任屋主付管理費,是大樓主委責任的問題,職務上大樓主委沒有做好索討管理費用。
如果前屋主沒有說明,而契約上也沒有註明新屋主需要繳這些費用,那麼就是前屋主積欠管理費及公設分攤的部分,大樓主委應該向前屋主追討才對。
應該請前屋主繳 因為契約上沒有 那就用日期計算比例來付 看前屋主該繳多少 請管委會自己去追?
前屋主積欠管理費,是管委會對前屋主的私人債權,不應由現任屋主承受。 而管委會應向前屋主催討積欠管理費,不應向現任屋主強行索討。
請主委跟前屋主索討,若前屋主不付,就請管委會寄存證信函給前屋主,這是前屋主所持有房屋期間欠下的,理應跟你無關。
我也認為這要跟前屋主追討吧!不能說房子你接手了還要付之前屋主欠的錢吧..像樓上說的應該是要從契約上的日期開始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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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之規定,若有規約的情形下,繼受人應繼受前區分共有物所有人之權利義務。
2.若無規約或者規約約定不明,對於前手所所積欠之管理費,此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存在於前手與管委會間,依債權相對性之原則,應由前手負擔,您沒有繳納此筆費用的義務。
因個案情形有所差異,若需進一步詢問請電郵至service@law-meridian.com,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要去一下管委會那公共規約是不是寫後手應該承擔前手所積欠管理費。心住戶必須要替原屋主繳納積欠的管理費,管委會可以向接手者追討原屋主積欠的管理費,接手者不可以「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為藉口,逃避履行規約的義務。那就必須承受.
基本上這雖然是前屋主該付的費用,但是你當初若不知道,應該可以像前屋主請求繳清,但這是你們之間的協調,以公設管理費應該是要負擔的,畢竟最終延續要使用的依然是現任前屋主這邊。
如果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將房子賣給其他人,如果管委會的公共規約裡面載明,後手應該承擔前手所積欠管理費,這樣原屋主積欠大樓管理費,接手的人就必須依法繼受原屋主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新屋主應該在過戶前向管理負責人,管委會請求閱覽,影印該公寓大樓的公共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名單,並且要了解應該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的情形,以免喪失自身權益了!
前屋主有責任清償管理費及公設分攤費。
在簽買賣契約時,就要註明這部份沒有欠費,已全數繳清,
比較不會有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