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新買的房子已搬進去,建案還在銷售,入住戶數不多,管委會也還沒有成立,公共電費卻要現有住戶分攤,因為戶數目前不多,這樣不是很不公平..不知有何方式可以和建商要求不負擔??
從交屋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建商必須在管理委員會運作前進行代管,這期間所產生之費用建商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應加以釐清,因為建商在代管期間比照正式的管理組織,他們是依照自己所設計規劃的「規約草約」依法來管理社區大樓~
未成立管委會前公設維護費用均應由起造人概括吸收。住戶應以社區共有人的身份,向建商反映並協調使用及收費方式,才不會當冤大頭。
建商的電表配置並不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範圍內,因此建商可能會用附註的方式加進合約裡,載明交屋後每一住戶即開始分攤公共用電。如果對此若有疑慮,應向銷售人員或建商反映,保障自身權益,或者建議以社區共有人的身份,向建商或廣告公司反映並協調使用及收費方式。
我買房子搬進去時,建商也還正在賣未成立管委會,印象中也沒有繳過這筆錢,真的應該要好好問問,且建商也應該有用到電的部份,為什麼轉嫁到住戶身上。
全家搬到新社區大樓時,沒有繳過公共電費,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前由建商負責吸收公共電費,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完成時,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不過,最好問建設公司如何分擔,簽約買賣內容有說明完工前後如何計算。
本來未成立管委會前,公設維護費用均應由起造人來吸收,所以建案銷售期間,您們住戶可向建商協調公共電費,但是由於現行條例並無明文規範,常導致住戶和建商或廣告公司發生爭執,所以買房子前要看看您們的合約,那一條:載明交屋後每一住戶即開始分攤公共用電,應該要刪除,不然房市景氣不佳,建案銷售期間拉長,這樣先住進去的住戶來說就很不公平..沒保障!
不管如何還是要成立管委會,即便社區實際入住人數不到成立管委會的法定數量,民眾仍可以「會前會」的概念先擬定法條,並積極參與成立管委會事宜,藉此向建商施壓,表達多數住戶關心公共用電的使用,不然有些不肖建商為了避免器材損壞,還禁止已經入住的民眾使用,同時為了銷售方便,有些公設的燈光、冷氣只在上班時間開啟,並將公共用電的電費分攤到各戶的電費帳單裡,對住戶來說,沒完全用到卻要付費,權益大大受損。
看建商誠意啦,建商應該會付的,如果不全付,也會按多少戶比例來付的,這樣也很公平啊,有用的就是付錢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