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過戶後,建商的公設還沒點交,物業管理卻要求開始繳管理費,這是應該的嗎?
尤其是住得新大樓,可能是因為餘屋很多沒賣完,所以進住率只有1/3,
但是所有的管理設施卻要這1/3的住戶來承擔..這樣對嗎?
想請問有人清楚碰到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自保?
這樣當然非常的不公平~小小市民也很難告贏建商,餘屋較多的建案,建商有可能沒繳管理費,電費支出這是最大爭議點,最好就是要預防這類事情發生,這部分雖不公,但法規尚無定論,端看住戶,建商怎麼攻防~房子過戶點交的時候,最好花錢請第3方專業單位來檢驗,以免日後付出更大代價~
版主出現的是多個問題
1.公設未點交前還是必須支付管理費的,管理費計算是管理公司依每個月的服務人員薪資、社區維護成本分攤、水電雜支等計算出來,所以不論公設有無點交使用都必須負擔
2.依公寓大廈管理法及相關規定,管理費為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所以不應由1/3負擔全額,建設公司未售出房子所有權人為建設公司,必須共同負擔
3.管委會如果成立,可透過管委會發函請求建設公司負擔,未成立可透過物管公司協調,或是找消保官協調
如果餘屋還在建商手裡
那建商其實也算社區住戶之一
怎麼可以不負擔管理費?
所有的管理設施卻要這1/3的住戶來承擔.....這根本不合理阿~
應該要由建設公司共同負擔,不應該將這個轉嫁給1/3的住戶~這有點扯~
直接PO爆料公社讓他紅拉~
這當然不合理,若建商真敢這樣做,住戶是可以提告的......
房子是誰的就應該由誰來負擔管理費,空屋的所有權是誰的就應該由誰來付......
不合理阿,這應該要公開是哪個建商吧
這樣誰還敢買他們的房子
賣不出去,住戶還要幫他們分攤成本咧
太怪了吧
當然不合理,全棟每戶分擔管理費,餘屋應該是建商分擔管理費用,也要求公開管理費帳戶收入支出透明化不會有糾紛,每月定期管理委員會開會議。
管委會成立時還不能收管理費,須等到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並向各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核備立案後才能開戶收管理費。嚴格來說建商在賣屋時向每一戶先預收6個月的管理費叫做管理基金,而管委會未成立前的社區的支出費用(物業費用)99%建商是由這管理基金支付的。
這羅輯很怪吧,憑什麼要住戶來負擔,當然沒賣出去的房子是建商來負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