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有民眾前幾年申請"安心成家方案"核准後,辦了房貸也換了新房,舊屋也賣掉,卻在之後又被政府駁回取消資格,要求賠償?可以這樣嗎?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4-09-14 19:28
這新聞案例發生好幾次,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中有分育有子女「 購屋」及育有子女「換屋」2種方案,許多申請人年齡不符「購屋」規定,而營建署委託之金融機構又未確認民眾持有的是「換屋」補貼證明而非「購屋」補貼證明,就辦理核貸,事後營建署又發現不符,才會追討駁回,造成民眾損失,這些過程都要怪經辦人,但是又何奈,經辦人常常事不關己,做錯了再發公文,一點都不在乎當是人的麻煩!
已發布 : 2014-09-15 02:06
為什麼政府做錯事情,卻要民眾大費周章去找資料證明自己的清白?很多事都是勞民傷財,就像是無辜的被告,還得舉證證明一樣,有的官司纏訟多年。
已發布 : 2014-09-16 18:39
二樓的案例,不是政府錯,是銀行看錯了吧..
這種情況真的很煩,只能自己申請的時候多注意了
已發布 : 2014-09-16 23:46
政府規定有3個條件要一樣才可以順利貸款: 1.青年專案申請人 2.房屋持有人 3.銀行貸款人。以上3個條件都必需是同一人才可以審核通過。
已發布 : 2014-09-17 02:13
被駁回也只能鼻子摸著 自己吞下來 不然呢???
已發布 : 2014-09-17 02:49
真的要仔細看清楚政府的遊戲規則.不然只會自討沒趣!!!
已發布 : 2014-09-17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