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兩年時間
是用簽約的時間還是用交屋的時間計算?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2-09-04 23:56
一般民眾購屋是「先簽約、後登記」,國稅局以賣方售屋的簽約日為起算點,往回推算買屋的登記日;只要在六月一日以後賣,持有不到兩年,就會被課奢侈稅。
已發布 : 2012-09-05 00:06
奢侈稅條例是持有房地產2年內出售將課奢侈稅.2年時間的計算是從
買進房地產的「過戶日」開始,到賣出的「簽約日」為止,大家要注意.
已發布 : 2012-09-05 01:25
買進房地產的「過戶日」開始到賣出的「簽約日」為止,意思就是售屋的簽約日為起算點,往回推算買屋的登記日這樣。
已發布 : 2012-09-05 01:3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供你參考
已發布 : 2012-09-05 01:32
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已發布 : 2012-09-05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