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跟老公一起用他的名字買了房,原想採共同登記,但考量2人都是因為是首購有優惠,怕兩人共同登記後浪費優惠名額,所以只登記1人,但是又怕將來離婚,未登記的一方無法兼顧權益,不知道應該如何?有什麼解決方法?
除非結婚時有先經法院公證,約定夫妻雙方財產為夫妻分開制,沒有的話夫妻財產皆是共有制,且買房是婚後才買的,除非可以舉證買房的錢全部都是其中一方出的,否則離婚房子一定是一人一半。
夫妻若共同出資買房,就算只登記其中1人的名字,即使未來婚姻關係解除,在法律上,視為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所以權益依然是有保障的,除非,房子不是買來的,是受贈或是繼承取得的,才會當作是個人的個別財產,因此無須擔心登記的問題。
若房子是登記夫妻兩人的名字,貸款時也是以其中一人的名字去貸款,不會同時用到兩個人的首購優惠。
結婚後買的房子,就算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將來賣屋所得屬夫妻共有財產,另一半有權要求均分。
婚前購屋選擇聯名登記,男女雙方各自保留一份權狀,以後任一方賣屋都得經過另一方同意,而且賣屋所得屬於雙方如此也不會傷感情.
婚後財產共有,除非你婚前有協議要分開,不然登記在哪裡也沒差,對方要分還是分的到。
央行3月房市信用管制已經解禁,解除雙北購買第2屋及一般民眾全國不分區買第3屋的最高貸6成限制,只要自住用途,即使不是首購,利率跟貸款成數的影響不大,我覺得已經沒什麼首購特別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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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後所購入之房屋依據民法第1017條從夫妻財產角度屬於「婚後財產」,因此倘未來不幸離婚,未登記為所有人之一方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可以向他方請求婚姻剩餘財產分配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2.惟登記在一人名下的風險在於,登記人單獨一方就能夠逕行處分財產,因此萬一離婚後登記人將房子擅自過戶給其他人,就主張前述權利會有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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