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最近在看預售屋合約時才遇到一次,
現場說不付訂金,流程就沒辦法繼續往下走
但回家查相關規範後發現
內政部的合約範本有註明合約書都有至少 5 天的審閱期
同時依公平會或消保官的見解:
1.就算沒有購買該預售屋,也有權利拿合約書回家審閱,代銷人員不能拒絕提供
2.預售屋合約審閱是不需要預付訂金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裁罰多次。
阿就明明白白的寫在這,建商是不是罰不怕咧?
大家有遇過這樣的情形嗎?
感覺代銷就是看消費者比較不熟法規才敢這樣做,下次遇到同情況,把法規第幾條規定背出來,代銷搞不好就把合約拿出來了XD
消保官表示在賣預售屋時,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訂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也必須在簽約前提供購屋人至少5日審閱期,違反者「恐將開罰5萬至2500萬元,如不改善者,最高還可以罰到5000萬元。」
這個應該已經是業界的常態了吧??
還有坐在代銷中心一個下午看合約書的情形也是屢見不鮮,就是因為業者不讓消費者帶回家看,完全漠視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有一則案例,判決業者不應向消費者表示不給訂金就不能看買賣契約書。 內政部規定契約審閱期至少5 日,應主動向代銷業者要求。
在代銷中心慢慢看還有喝咖啡、點心也不錯,覺得內容合理價格再付訂金,不急著購買,等下次再度看購屋合約,買房是一件大事慢慢來慢慢看,至少沒有損失或糾紛。
有遇過!!
的確是現在銷售現場的歪風~
建議大家看房時遇到這種事可以先存證
然後去舉發
用行動去杜絕這種不正確的交易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