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同樣買東西,在台灣需證明是業者賣出瑕疵產品,即便上法院都不一定贏;但在中國,法官會依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修正條文,要求由業者負舉證責任,業者若無法證明瑕疵責任不在自己,則須補償消費者損失。我們台灣常以先進國家自居,但消費者在購屋糾紛中,權益牽制於業者決定,受到損失還需自救,保障不如中國!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4-05-12 15:40
所以消保法應大幅修正,尤其是網購糾紛時,網路交易平台經常以「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願負責,要不就是店面因有實體展示,不在7天鑑賞期範圍內..都是保障業者商家居多!
已發布 : 2014-05-12 21:16
以大統混油事件為例,事發後衛生局開出鉅額罰單、檢察官也要查扣犯罪所得,一旦廠商無錢可用,有時反倒是消費者拿不到退款或賠償,但中國的消保法就明定,這時候民眾的賠償金額應該優先獲得保障。
已發布 : 2014-05-13 15:37
是的~台灣就這麼點大,卻在立法上隨便過關,真不知公務人員盡了多少責任~~
已發布 : 2014-05-23 14:30
是的~台灣就這麼點大,卻在立法上隨便過關,真不知公務人員盡了多少責任~~
已發布 : 2014-06-03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