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什麼叫凶宅????最近我看到一則新聞 是台北地院的判決 有個民眾跳樓死亡 法官竟判跳樓的是自願跳樓 所以不算凶宅 這什麼鬼啊....................那很多凶宅都不算凶宅了吧???自殺的都是自願自殺 都不算凶宅???
凶宅的判定標準其實一直未有個法定標準,因為情況也很多,難以直接判定,政府也還沒有一個確切標準。例如從十樓跳到一樓死亡,那是否十樓戶和一樓戶都算凶宅? 但是這個判例是真的蠻扯的,一般民眾應該還是認為只要屋內之前有人非自然身亡過的都算是凶宅吧
是啊 一般人都是這樣想 但法官不這樣想啊 但法官判的才算數啊 這才是最麻煩的!!
這真的蠻難認定的啦!但還是像樓上說的看法官如何去判定吧..只是如果判決下來不是凶宅的話,要住的話也會覺得怪怪的啦..畢竟還是有發生過事情阿~
原則上法律與部分民間人士是以標的物內曾兇殺或自殺等"刻意致死"行為,並以斷氣處為主要依據,但舉凡大自然界中的"生、老、病、死" 或"意外身故" 則不再此限~不過判自殺不是凶宅可真是有點異議~
說真的有人跳樓過的房子誰敢買...除非是不知情吧XD,所以判歸判~敢住的人就是敢住啦@@~
當然是判歸判 敢住的還是敢住 但問題是房子的價值就差多了啊 別跟我說不賣就沒賠這種話拉XDDDD 房價一定有差的啦 不知情買到凶宅起碼賠百萬以上啊
真的有版主說的情況???這太瞎了吧
自殺當然是自願跳樓阿!!
怎麼可能這樣就不算兇宅
非自然死亡的都算兇宅吧!!
政府應該要規範一個凶宅判定標準,讓民眾有個依據,但是自殺的不算凶宅很還蠻怪的,一般人的認知都是非自然因素死亡的都算是凶宅吧,說迷信也好,但是真的誰要住死過人的房子拉,感覺很恐怖。
跳樓死沒有在屋內死亡,感覺上比在屋內自殺來得好一點,但法官如果判定不是兇宅的話,轉手的話價格還是會比較OK,只是無法向前任屋主索賠
在室內非自然意外死亡算是凶宅,室內室外不同,室內燒灰自殺和被人蓄意殺死是凶宅,一般人認為室內跳樓或屋內自殺...統統都是凶宅,一般人最好不會買房。
如果不這樣規定凶宅永遠不能翻盤
法律上這不算凶宅算在1樓斷氣.跳得那樓不算凶宅因為不是在跳那樓的產權內死亡。只是大家可能覺得怨氣還在當時屋內才會覺得算兇宅.覺得毛毛那就不要選擇他買.
個人覺得
住過的房屋如果偶意外死亡
真的都應該有義務去告知
甚至於有白紙黑字去明示此事
畢竟
房屋是超高總價產品
且幾乎是大數人一輩子才能買一次
的安家居住產品
撇開是否為”兇宅”這二字的定義
就如同其實坪數等資料
清楚的載明
喜歡不在乎的人自然會買
也不會
造成日後不想買的藉口之一
對雙造二方應該多是正面的事
談到凶宅,想到最近規定不動產說明書開始規定要註明凶宅,但是
只規定要寫上一手屋主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更之前的就都可以不用寫,這樣對買方真的蠻不利的,如果是轉手很多次的房子,或投資客很快就轉手的,短短的期間沒有發生過意外就可以不用寫了...很沒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