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面大樓的停車場,有一塊小公告寫著"公用停車空間"
記得這表示他有停車空間獎勵,可是想把車停進去管理員總說停滿了,都不太搭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
獎勵車位不代表它應該對外營業,對外收臨時停車,本質上是一種出租,賣車位本質上是一種販賣。
不管是販賣或是出租,都一樣是對大眾提供了車位,沒有人禁止你去買車位啊?所以說獎勵車位不做臨時停車營業你一樣可以停,沒有不能停,去買車位就好了。
縣府通過「台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辦法」只給「好康」,業者卻不必相對負擔責任。圖利建商 縣府沒轍,內政部對所謂公眾使用解釋包括住戶在內,只要供停車,即使不開放外車,獎勵就不違法,由於外界普遍認為,有關停車獎勵,政府法令訂得不夠嚴謹,加上管理不周全,導致建商拿到獎勵後變成生財工具,有圖利建商之嫌。
原本給容積獎勵要建商多蓋停車位 原旨就是要開放給大眾使用的
只不過實際執行上確有漏洞 建商即便賣斷 廣義上也仍算"提供"停車位
因此問題其實在於 推停車容積獎勵時 缺乏相關配套 如強制規定這些因獎勵而多蓋出的停車位 須開放給一般大眾臨時"租"用之類的 而且實際執行面上也是得過且過
無論如何 現在官方已經"亡羊補牢" 不再給停獎了 而說實話 這幾年捷運陸續通車 北市中心軌道運輸密度愈來愈高 個人認為往後市區確實應該會車流減少(還有油價變貴) 停車位短期還是難求 但長期來看 或許不再那樣奇貨可居
獎停車位是專有部分 有獨立權狀, 可自由處分及收益, 管委會無權干涉.
但是法定車位是公設約定專用 ,管委會是有權限制不准出租給外人的.
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購買換約預售屋時,同時含有一個獎勵車位,請問花錢所買的獎勵車位,持分是歸屬公設嗎?個人有那些專有權力,管委會可處份使用嗎?要另外負擔車位使用管理費嗎?(不成熟的幾個問題,請前輩能幫我解惑,感激!)
你說的那種獎勵車位,應該是建商拿來申請更高的容積獎勵的,
依照法令這些車位要開放給公眾使用,也可以賣給住戶以外的人,所以應該有單獨權狀,但有的建商會劃入公設有的不會,
建議你直接問建商看看,你合約中的車位是什麼樣的情況,
另外,停車管理費,有停車應該就會有管理費。
你買的應該是是去年申請建照的預售屋吧,停車獎勵今年開始已經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