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個預售屋,有許多休閒設施吸引人購買,但它的建照圖與竣工圖不同,原為法定停車位,但竣工圖為中庭、健身房,而且這些公設須待取得使用執照後才開始動工,這合法嗎?若為二次施工,到時被拆除,住戶可以請求建商賠償嗎?
可參考住展 '房市新聞 --> 本週新聞 (6月19日)'. 當然不合法, 但有吸引力.
聽說是有修訂新法 未來這種情況必須建商負責恢復原狀
如果按照本版命題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不過過去以來 除非是像新板特區那樣如此明顯
或是明明登記辦公室卻曬衣服這樣
否則二次施工通常有舉證上的困難
會被拆 恐怕都是窩裡反 也就是有內部的人(住戶)偷偷去檢舉的
不合法,看今天新聞新北市6個大社區才因公共空間違建被拆,如果被拆當然可以向建商求償,但打官司來來去去的,如果又遇到一案建商,倒楣被罰的還是住戶
還是別碰省的麻煩
免得之後被檢舉告來告去的
這個最近新聞也報的蠻多的,這一看就知道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執意買,真的被拆了,就又跟建商沒完沒了了,感覺就好麻煩....
基本上是違建也就是二次施工,您在簽約時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有一張"美化中庭與社區維護約定書",內有一條是買賣雙方於一樓"增建"公共設施與中庭美化及社區維護,簽下去就表示住戶同意改建意代表住戶知道這是違建,到時候被拆就不關建商的事了!
之前看到一個建案準備完工
看到門口有放開放空間的告示牌
今天經過卻不見了
然後又開始圍起來在施工
大概就是在做二次施工
這次新板地區的新聞鬧這麼大
不知道他們之後會不會被檢舉
實際上這種取得使用執照之後再另加施做的二次施工,如果是單純的中庭景觀施工,讓房屋賣相好,不涉及侵害大眾權益者,就可接受。但如果侵害到大眾權益變違章建築就不行.
把停車位改建成休閒中心,當然不合法,建管處必須會拆除,如果被拆除可以向建商求償,認為要老老實實申請合法建築,可以減少一些麻煩官司,告來告去浪費不少時間。
建議簽約時讓銷售員所有的擔保的事,都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因為有些代銷業者為了成交,甚麼都敢說,若是簽約時叫銷售員做保證人,保證產權合法並法院公證,你認為他敢嗎?
建議讓銷售員所有的擔保的事,都白紙黑字寫下來,因為代銷業者為了成交,甚麼都敢說,若是簽約時叫銷售員做保證人,保證產權合法並法院公證,你認為他敢嗎?
前幾天新聞報導,建商為了拿較多容積率,把一樓劃為公共區域,取得使用執照後,改成中庭、休閒設施,現在已被檢舉違建需拆除,受害的還是住戶,因為當初買房的設施都變了調,所以買房還是睜大眼睛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