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房子最近賣掉~賣掉前將燈飾及鏡子拆掉,過戶後仲介說買方要求賣方需支付燈具及安裝費用,請問燈飾鏡子是屬於不動產的嗎?朋友需要負擔嗎?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3-07-09 16:01
哈哈~不動產意指不能移動的財產!!
例如:房屋,廚具,衛浴設備這些!!
所以像家具,燈具,窗簾,櫃子可以拆裝的物品,
不屬於不動產的項目!!
買方這樣的要求有些無理,
在買賣契約書上,有載明物品的保留紀錄,
這些都是有依據的!!
已發布 : 2013-07-09 17:03
燈具不算不動產,買方要求賣方要支付安裝燈具的費用有些不合理。雙方對於燈具的歸屬,要看契約書內是否有附註買賣雙方是否有將燈具列入房屋現況點交,如果沒有的話,買方是不需要付這筆費用的,買方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將買方答應所附的傢俱、裝潢等條列並拍照存證列於契約書內
已發布 : 2013-07-10 02:21
燈飾雖然非房子的一部分,但若是當初買方看房子時就已經有了,應該就要附上,臨時拆掉,我個人覺得有違公平道義,就像是廣告不實的包裝一樣,不過仍然要看買賣契約中是否有約定須由賣方提供燈飾或屋內一切物品,建議你朋友審視一下契約內容,當初有無說清楚,比較沒有爭議!
已發布 : 2013-07-10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