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通知
清理全部

交屋日

房市話題新手

剛簽了一間預售屋,代銷跟我說明年1月可以交屋,過年前可以搬進去,不過朋友都說交屋日是參考用的,他們買房的時候交屋日都有延遲,真的會這樣嗎?我很需要在年前搬進去新家,而且要抓時間跟房東退租。

回覆引用
原PO/樓主 已發布 : 2012-10-01 18:48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1 21:48
房市話題元老

建商在契約上明定依約履行,不得逾期完工,逾期則按住戶繳付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1 22:58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一般申請建照下來, 建照上會列有應完工日期
不同的建照會有不同的完工期限.
建議還是確定後再決定搬.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2 01:04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口頭上說通常都不準阿,就向樓上大大說的,如果契約上面有註明的話,就會讓人比較放心一點,逾期交屋的話,就是請他賠償囉,光是口頭上都馬只是抓大概,不準不準!!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2 01:13
進階房市話題會員

律師說:如果買賣雙方所簽的契約對於延遲交屋或不交屋的處理方式有規定,則依契約所定的方式解決。如果契約沒規定,則可依民法的規定來處理。依民法規定,如果延遲交屋或不交屋,其原因係可歸責於賣方(亦就是說應該由賣方負責)時,買受人可以主張下列權利:
1.可以主張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此,買受人可對出賣人請求賠償因延遲交屋所受的損害。
2.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因此,買受人可以依照此規定,要求出賣人於一定期間內交屋,出賣人逾期仍未履行交屋的義務時,買受人就可以解除買賣契約,解約後買受人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之價款,亦可請求出賣人賠償因遲延交屋所生之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六十條參照)。
3.遲延交屋時,買受人可以拒絕繼續支付房屋價款(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參照)。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2 01:41
房市話題元老

交屋日期限,搬進前檢查水電管線,
門窗、地板是否有破損,住戶可要求建商期限修補,
建議確認修繕期間完工的日期,
完工後再搬進去比較好,不會弄髒新家。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2 01:41
高階房市話題會員

交屋,是房屋買賣的最後關卡,也是購屋人維護權益的最終階段。自此以後,除了保固期的維修問題的聯繫外,購屋人與建商或賣方可謂「銀貨兩訖」。因此,辦交屋時應不厭其煩盯緊交屋手續每一環節,避免日後求助無門,暗自苦惱。

回覆引用
已發布 : 2012-10-02 02:30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