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買了一個房子是將近15年的凶宅,但是轉手幾次,朋友也住了2年,現在要賣,請問還算是凶宅嗎?有義務告知買方嗎?
照理說如果在知情的狀況下應該都要告知吧.....!不然如果人家買了之後才知道應該會被告吧@@”
曾有案例「凶宅」認定重點是需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且非故意隱瞞,居住期間也沒有任何構成凶宅的事故,所以房子就不再算凶宅。
凶宅是有法源依據的
自殺或他殺 警察有調查的話 這是會有紀錄
將來買賣房子 刻意不實填寫 被刑事局資料調出來 可是要賠償的 這電視有教 新聞也有報過
刑事局資料調出來 沒有 就不是凶宅 鄰居怎麼說的不算
所以什麼日治時代的事情 民國初年什麼的 沒資料就代表不算凶宅
改建的話還是有 打掉重蓋 建號改了 應該就沒有了
因為被判定兇宅 將來買賣必須在契約上載名
所以才會有自殺身亡的房客 房東不叫警察來處理
之前有案例判決,凶宅只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手,就可以藉此「漂白」,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友人一直都不知道此房曾經是凶宅,且已經住過一段時間都沒事,就可以一般房子出售,但是既然他知道過去發生過事情,即便多年後轉手,好像還是有義務告知的。在印象中,真的好像凶宅是不會變的!
除非拆掉重蓋 不然凶宅就是凶宅 沒有什麼轉幾手、過幾十年就不是凶宅的 不過是不是凶宅我們講都不準 只有法官說了算 法官大人說是就是 說不是就不是 即使是前判例也可能被推翻啊
委託仲介賣房也必須載明是否為凶宅,不然買家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之後有可能會提告,不是更增添麻煩
一日凶宅 終生凶宅?
這個命題還真奇怪
好像感覺在裡面死掉的靈魂有一天也會搬走一樣
當然 宅是不是兇 其實都是人們自己的心理作用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只是現實上多數人還是敬鬼神而遠之
所以凶宅一般來說就乏人問津啦
唯一差別可能只是在於 人們是否淡忘而已
但如果就現在的制度面 無論轉手幾次 屋況說明書都是要登載的
其實這種多年的凶宅定義,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約定,以書面,並在「時間、區域及操作性定義」等三方面,具體明確約訂,才能杜絕糾紛。如果當事人間就「持有期間」或「一定期間」有所約定,超過該約定的期間,自非凶宅;但當事人間如未約定,則只能好求諸於「法理」及「經驗法則」(大眾認定的想法)。
才15年..當然還是凶宅
一定要說,不然到時候被發現會被告的
除非改建,不然凶宅一直是凶宅的
就算改建了,當地人也是會記得那塊地發生過事情..